"1:首先从法律层面: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2)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际操作层面:
(1)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2)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
(3)是项目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条件,我国国企对此尤为重视。
(4)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
《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2021年广州境外投资备案并购新加坡ODI 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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