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囯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第七条 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境内投资主体提交的备案(核准)材料进行相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正式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应提供的材料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规定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条 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每个月度办理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情况,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条境内投资主体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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