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5.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6.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7.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8.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