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曾明确,中基协可依法开展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业界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基金’‘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内容的整改时间较为关注。
此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整改期间,中基协将对外公示相关情况,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中基协将暂停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也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
《通知》同时对未备案基金也进行了再次明确,要求“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基金。对于未备案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基金募集和备案。此前发布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基金。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基金募集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