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2、、法定秘书 (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由我司提供)
3、商业注册地址 (必须是香港地址,由我司提供)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4、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可以增资。增资按千分之一厘印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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