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起名是自由的,但不是任何名称都可以使用,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b)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香港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