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新登记时: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自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提醒:各位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要提前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为必备材料,缺少该材料将导致材料不全而无法受理申请。
(2)首次备案基产品时(补提):已登记诅尚未备案基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详情可咨询合泰企业李小姐
(3)协会要求时(补提) :已登记且备案基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更实际控制人、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对出具的具体时间?
用于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个内。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详情可咨询合泰企业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