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 申请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申请进口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3) 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生产企业的同意。
(4)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5) 申请人和代理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广告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证》(核验原件)或者《经营许可证》(核验原件);
4、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委托文件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7、非广告需提交非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8、进口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发布广告,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全国都可以办理!
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 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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