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深圳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公布了备案材料及要求。
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备案凭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申请设置全科诊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 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 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 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人员要求:
(一) 至少有1名取得与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医师资格;
(二) 至少有1名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