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香港公司对董事的要求及董事承担的责任如下:
1、董事人数
少要1名董事,如没有申报,公司大纲上先1名认股人视为董事。
2、董事资格
年满18岁以上,拥有合法身份证。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为董事。
3、除权资格
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4、是否需要拥有股份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有股份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5、委任董事
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6、董事辞职
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7、革除董事
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8、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
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