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举办者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人员要求
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且取得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证书,不得兼任。
教师: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不能聘任在职在编教师。
办学资金
不少于1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且需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办学场地
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及办学场所不得用正在使用的公办中小学;危房;地下室;仓库;临时建筑;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旅馆、歌舞厅、网吧等建筑的一部分;无消防通道或消防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楼宇。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已取得《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面积未达到300平方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前述的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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