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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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内容
用人单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 号)。
三、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
(三)《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四)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五)个人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
(六)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原入户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原入户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七)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者提供,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八)子女材料(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子女在国内出生且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有多名子女,其中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提供和国内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供国外的、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国外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九)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申请人原入户所在地居委会或国内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
(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同时提交国内学历学位证书、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二)户籍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申请人入户本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原籍入户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三)申请人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四)录用为公务员、职员、雇员提供录用审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表一份(收原件);
(十五)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配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同时提供: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证明材料,如配偶为农业入户,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六)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
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不能同时随迁。
六、申办程序
(一)申报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zhrss.go***),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单位按提示注册单位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
(二)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生引进”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生引进”,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三)申报单位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拟引进人员人事档案(如拟引进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无人事档案的人员,申报单位须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建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四)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后,持单位人事立户登记证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由申报单位将相应材料转交申请人;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五)申请人持《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入户指标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准迁证》并回原籍办理入户迁移手续;如属原籍入户已注销的,则由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入户准迁证》及迁户手续;
(六)入户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本人或亲友入户的,持《入户准迁证》、《入户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原籍入户已注销的,持《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即可)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报到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迁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入户材料以人才中介机构说明为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二)《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三)《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九、法律效力
可由申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