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接收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入户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
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携带随迁子女的申请人,暂不开通网上受理,须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分局户政窗口现场受理。
入户申请材料
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原入户所在地签发的《入户迁移证》。
4.申请人身份证。
5.申请人根据婚姻状况,提供以下材料(未婚的,免提供):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入户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li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
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被投靠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公证书(复
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入户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si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
份,核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核验
原件);
(5)被投靠人属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户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
明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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