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随迁
01 夫妻随迁条件:
①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入户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
②申请人入户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入户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入户迁出的证明。
③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02 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入户簿、身份证。
②被投靠人入户簿、身份证。
③申请人结婚证。(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申请人入户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
注: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