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是学位的高一级。
学士学位,由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