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用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被批准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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