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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产品作为投资成立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税

更新时间:2013-09-13 10:55:50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深圳 > 深圳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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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若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若需要缴纳所得税,该如何确认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都应视同销售,当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取得实际利益权力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子公司,是视同销售的,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收入或利润的确认方法和顺序如下: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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