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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3-10-21 10:04:14 浏览次数:125次
区域: 深圳 > 深圳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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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有何标准?
深圳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真实的单据凭证,并按照以下标准作为费用准予企业在税前扣除:
1)全年销货净额小于或等于1500万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小于或等于500万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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