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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3-10-28 11:25:07 浏览次数:105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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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局势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广告费支出作出如下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自2004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准予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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