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千分之五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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