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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3-10-31 10:00:32 浏览次数:3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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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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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牟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对29届奥运会的捐赠。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健康快车基金单位和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基金会、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再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准予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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