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和范围有何规定?
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计提比例及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原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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