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否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
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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