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被担保方无法还贷而支付的本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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