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僱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由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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