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可确认或实质性损害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按下列规定确认或实质性损害:
(1)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
a、已霉烂变质;
b、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c、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a、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b、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c、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d、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e、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
a、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b、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京经济利益;
c、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
a、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c、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1年或1年以上;
d、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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