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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4-03-26 15:56:04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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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是否受关联企业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定?
纳税人以统借统还方式取得的借款与向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明确指出,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统借统还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企业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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