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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入设备的租赁费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06 12:02:44 浏览次数:108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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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房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支付给上级机构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凡上级机构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不得再计提折旧;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可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但上级机构必须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及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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