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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哪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4-06-12 10:42:37 浏览次数:11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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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哪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0)除上述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5)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6)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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