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商誉的不可独立存在的特征决定了商誉没有单独的市场交易,从而决定了商誉无市价可言。即使假定商誉有市价,商誉的市价也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千差万别,这些个别因素既不能相对合理地单独计量,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也难以运作。这一理论目前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同行所认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规定,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和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从评估实务上讲,我们若想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誉,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参照物。即使有参照物,委托评估企业与参照物之间关于商誉形成的个别因素也难以定量分析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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