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改变征收方式,其税收优惠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某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由于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被税务机关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追回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所得税款。该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38号文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如企业不是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则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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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改变征收方式是否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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