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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哪些地方有核定征收政策 政策是什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0-09-14 11:25:15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深圳 > 深圳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广东
说到核定征收政策大家肯定不陌生了,还陌生的朋友建议去“《晓税君》课堂”补补课哦,那近呢,有很多广东的朋友问我广东地区有没有核定征收政策,根据小编了解到的,广东是没有核定征收政策的,当然,有心人可以多去找找,说不定能找到。
据《晓税君》了解到的,现在还能核定征收的地区,大致有这些地区:河南、山东、上海。之前江苏、重庆等地也是能够核定的,但是现在也核定不了了,因此,还想要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多找找这些地区的政策,或者可以找到小编了解详情。
那小编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些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吧,这三个地区都是核定的10%应税所得率(现代服务业),然后再根据五级超额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算出来所得税在年收入(30万-500万)的0.5%-2.19%,加上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减税期间增值税只有1%,明年恢复3%),附加税0.06%,综合税率为3%左右。
建设企业年开票额为400万,那么应该缴纳的税金为:

增值税:400/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5%=0.2(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11.99(万元)
综合下来交的税差不多12万的样子,或者直接用400*3%=12万(3%为综合税率)。
以上三个园区都有核定的通知,因此都是很正规的,也比较稳定。
可能有些朋友会比较好奇,为什么现在大部分园区类核定征收政策都是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呢?小编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经营模式,有限公司很难核定征收,而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不好做业务。那么这时候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方式了。还有一个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负低,经营者提取利润不需要再缴纳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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