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中方、外方合营合同或协议;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之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
5、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的);
6、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7、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
8、外方背景情况、外方资信证明(中外文对照);
9、外派人员构成及境外企业法人代表简介;
10、境外投资董事会决议;
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2、矿产资源项目提供《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13、涉及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项目,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14、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15、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6、境外带料加工企业还应提供投资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商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审意见,并将企业提交的材料与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并转报上级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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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批准初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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