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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备案 补提法律意见书出具

更新时间:2016-08-10 09:07:20 浏览次数: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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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备案 补提法律意见书出具

基金管理人备案 补提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董经理 135.224-65561 基金管理公司备案 注销基金管

理人备案

进入2016年7月后,中基协多次在发出“温馨提示”,提示管理人尽快补提法律意见书,完成产品备案。

协会在温馨提时中强调“根据协会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

公告>首批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针对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

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或提交首只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基金管理人,若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同时通过

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基金产品的备案,协会将注销其基金管理人登记。”

已经提交法律意见书、产品备案申请,尚未通过的管理人会被注销吗?

关于在8月1日前已经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已经申请产品备案,但尚未通过的管理人是否注销的问题,笔者

在中基协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存在尚在公示(即未被注销)但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此类管

理人分为几种情况:

1、已经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产品备案申请,但均尚未通过

2、法律意见书已经通过,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

3、法律意见书已经通过,未显示产品备案正在办理。

以上情况反映出中基协还是考虑了现实情况,对于确实开展管理业务的管理人,体现了“人文关怀”的尺

度把握,并未一刀切的严格执行未完成产品备案即注销的标准。但是,此类管理人的未来并不明朗,因为

按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于未完成产品备案的管理人

,中基协依然有可能随时注销登记,除非中基协另有公告变更此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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