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到非山区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者;以及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的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指标。其中,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3、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4、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我国投资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5、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可按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不予增办。
6、外商在深圳市保税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港元以上的,可准予办理1辆在深圳市内行驶的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7、外商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投资资格需要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一是原外商没有办理过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二是原外商只符合办理1辆条件并已办理的,对新外商不予办理;三是原外商符合办理2辆条件,并已办理了1辆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剩余的1辆,办结后再发生股权转让的,不予增办。四是原外商符合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条件并且已办理了所有指标的,新外商取得股权后增资金额达到投资办理条件的,按增资金额进行审核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
8、担任全国、广东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或广州、深圳市各区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9、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居民,可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10、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是除美金、港币和人民币外的其他币种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金融部门按当时汇率折合成美金、港币和人民币的折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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