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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两地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27 09:54:40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岗厦
一、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在广东省投资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其上一年度在广东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从申办第4个商务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商户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

  2.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根据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其纳税额。

  3.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取其中一个内承单位办理。

  4.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的商务只可选择一个当前开放申请的通行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5.原已申办粤港、粤澳商务(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除外)的投资商户,如需申请增办指标,按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条件办理。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二、以高新技术方式投资的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以高新技术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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