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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的细则

更新时间:2016-01-16 14:13:37 浏览次数:194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东门
一、简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二、护士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从2011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报名时间:2015年1月30日—2014年2月1日
报名资料:身份证(二代)、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8张及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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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
注册时间: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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