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入户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申请人夫妻属复婚的,其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2、申请人入户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入户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入户迁出的证明;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注意事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一同随迁
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可一并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可以一同随迁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非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类学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入户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的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入户仍随本省入户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办理材料
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本
2、申请人身份证
3、被投靠人入户簿
4、被投靠人身份证
5、结婚证
注:申请人入户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