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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更新时间:2022-05-18 11:11:06 浏览次数: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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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并补充细化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还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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