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下面小猪为大家解决一些问题:
1. 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7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3.问: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答: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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