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资
5.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6.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 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 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7. 不可歧视雇员
7.1 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8. 正常劳资关系
8.1 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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