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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的公司备案审批要求有哪些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18-09-21 11:16:27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深圳 > 南山 > 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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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基金时,应当按照《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确有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需求的,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n)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的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相关规定。此外,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近三年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四、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已登记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登记为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协会在办理通过后将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针对此类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协会将在相关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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