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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自贸区企业认定补贴政策解读 认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7-04 11:09:43 浏览次数:3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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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自贸区企业认定补贴政策解读 认定条件是什么
上月6月份,深圳前海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昨日前海管理局对该细则做了一个宣讲会,合泰企业应邀出席了此次活动。此次宣讲会详细解读了关于前总部企业申请的一些条件和扶持措施,腾博国际邱先生来一一为大家解读。
一、扶持对象
《实施细则》里面明确提高扶持对象为在前海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和特殊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分为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特殊型企业总部分为独角兽企业总部、港资企业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和中国企业国际总部等。但总部企业若同时符合该细则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需要同时满足7个方面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注册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异常经营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五)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未整改完毕的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六)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七)申报及审核前3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三、优惠措施
扶持政策包括总部集聚扶持、总部贡献扶持、总部空间扶持、总部人才扶持及总部培育扶持,并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的原则实施。经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集聚资金扶持。集聚扶持为一次性扶持,分3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其中,经认定的综合型企业总部,给予2000万元总部集聚扶持;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2000万元或市政府扶持标准的50%较高者予以扶持。
对金融企业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总部集聚扶持。
对独角兽企业总部,参考近一轮融资估值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给予集聚扶持。对港资企业总部,根据相应总部类型给予50%的集聚扶持。
前海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有实力的企业落户前海,要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 服务业中心,引领带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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