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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部门相关事项

更新时间:2020-01-03 13:45:02 浏览次数:125次
区域: 深圳 > 宝安 > 中心区
发改委
1. 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商务部
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
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根据国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登记,国家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银行要求的审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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