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保险经公司必备条件:
(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 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1、法人机构设立申请(示例1)。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必须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
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股东材料:①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近三年的信用报告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②投资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③投资人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人事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0、《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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