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 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 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优势 :
时间较短。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因此,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
劣势 :
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因此,在要求优先权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时,就会必须要一次性递交多续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开,多次审查,不仅形式繁琐,工作量巨大,而且会一次性产生较多的国外律师费用和费用,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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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途径的境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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