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拥有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已经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和养老险公司)达71家,财产险公司达64家,合计135家。
1审批机关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申请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牌照设立申请与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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