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港澳及国外企业管理的模式和作法,并结合湖南在深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企业与湘深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
(四)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会员优先推介湖南省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会刊《特区湘商》(原会员之友改版),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湖南驻深企业、在深圳和港澳地区工作的湘籍人士和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为广大会员营建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对企业管理有专门研究,或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经
验和社会影响的经济工作者;
(四)关心、支持湖南和深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五)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
(四)对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商会的工作,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深圳商会业务范围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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