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北标由数位具有丰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士创建,旨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的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企业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作为北标特色,北标特别致力于服务国内中小型企业。努力为其建立与其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实施体系。北标愿意与中国中小企业携手同力,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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