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成熟度评价认证申报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 产许k证》或等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申请方的售后服务成熟度评价认证已按CTS GHSC007- 2020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
3、至少完成一次内部审核,并进行了管理评审。
4、售后服务成熟度评价认证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行政处罚。
1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2对符合4.1.3、4.1.4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3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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